關於離婚
在香港,可以向離婚法庭申請離婚的理由是婚姻破裂至無可挽回(irretrievable breakdown),而離婚申請人必須證明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事實情況,才可得到 法庭離婚令:
  • 配偶通姦(adultery),即與第三者異性發生性關係,而離婚申請人不能忍受和配偶共同 生活(即同居)
  • 配偶行為表現(如肆賭、不顧家、暴戾),令配偶申請人不能在合理情況下繼續與對方共同生活(即同居)
  • 配偶連續遺棄家庭最少一年
  • 夫婦雙方連續分居超過一年,而對方願意離婚
  • 夫婦雙方連續分居超過兩年
  • 在香港,可以向離婚法庭申請離婚的理由是婚姻破裂至無可挽回(irretrievable breakdown),而離婚申請人必須證明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事實情況,才可得到 法庭離婚令:
  • 配偶通姦(adultery),即與第三者異性發生性關係,而離婚申請人不能忍受和配偶共同 生活(即同居)
  • 配偶行為表現(如肆賭、不顧家、暴戾),令配偶申請人不能在合理情況下繼續與對方共同生活(即同居)
  • 配偶連續遺棄家庭最少一年
  • 夫婦雙方連續分居超過一年,而對方願意離婚
  • 夫婦雙方連續分居超過兩年
  • 如屬雙方共同申請離婚,根據《 婚姻訴訟條例 》 第11B條 ,閣下和配偶必須向 法庭證明以下兩項或其中一項事實:
  • 在緊接離婚申請提出之前,閣下和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
  • 在提出申請之前不少於一年,由雙方簽署擬向法庭申請解除婚姻的同意書(表格2E) 已提交法庭,而其後該同意書並無被撤回
  • 如屬雙方共同申請離婚,根據《 婚姻訴訟條例 》 第11B條 ,閣下和配偶必須向 法庭證明以下兩項或其中一項事實:
  • 在緊接離婚申請提出之前,閣下和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
  • 在提出申請之前不少於一年,由雙方簽署擬向法庭申請解除婚姻的同意書(表格2E) 已提交法庭,而其後該同意書並無被撤回
  • 離婚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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